服务对象 | 企业、团体; |
办事依据 |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穗安监[2013]27号)、《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和经营许可文书的通知》(穗安监[2013]37号) |
办事条件 |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等“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及报备制度;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设立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必须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且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所需材料 |
申请单位在窗口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必须在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gz.gov.cn/gz/index.jsp)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pssmexternal.gzajj.gov.cn/)进行网上注册登记申请,申请表必须网上填写在线打印。 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含扫描件)1份,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办理、换证申请)申报资料),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所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相关要求);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必须有一人取得资格证书;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主任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应急预案经安监部门备案登记) 8.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除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外,其他企业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附页)) 零售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经营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验收文书或证明文件;防雷部门出具的防雷合格证和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设施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等;储存设施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材料、或者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储存设施的提交租赁合同); 2.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办事程序 | |
受理部门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5楼530窗口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38920622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现场审查和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
1、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已取证的经营单位在有效期内涉及迁移经营、储存场所、增加、减少或调整经营品种的,经营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