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4-03
建设(用人)单位名称 |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拟建项目本段迁改起于铁路桩号 DK20+030 ,管道平行于铁路敷设至 DK20+270 处与铁路垂直方向穿过铁路,沿铁路北侧(位于平方物流园改道道路 北侧排水沟下)敷设至铁路桩号 DK20+590处与原高压天然气管道相连 | 联系人 | 王艺强 | ||||
项目名称 | 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燃气迁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为 I 级、双线,限制坡度6‰,最小曲线 半径 800 m、困难地段 600 m,电力牵引,牵引质量 4000 吨,到发线有效长度850 m,自动闭塞。线路自京广铁路江村编组站北咽喉引出,沿北二环高速公路 北侧向东,经太和镇南侧,隧道下穿和龙水库、S116 道后折赂东南,在既有仙 村站下穿规划的广汕铁路,在石滩站接入既有广深线,正线全长 69.06 公里,桥 隧比 71%。同步实施仙村站至东北货车外绕线的联路线 3.2 公里,广深线改建 5.8 公里,江村编组站扩建及综合自动化改造等。在增城站新建综合性货场。修建后进一步完善广州铁路枢纽布局,将广州地区铁路发展为货在外、客在内的环形枢纽格局,实现客货分线运行。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已获原铁道部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的实施过程及运营过程中,会对线路周边 的燃气管道造成影响。根据《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全线设计图》、《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外围 高压管线工程线路工程》,受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影响的天然气管线,主要为火村-太和-田心段高压管线及广州市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的中压天然气管道,现需要进行改迁,迁改处位于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铁路太和隧道下穿北二环处,原管线长约600.75m,迁改后管径不变,管线长度为677.8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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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张小龙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8年12月10日 | 建设(用人)单位陪同人 | 王艺强 | ||
检测、采样人员 | / | 检测、采样时间 | / | 建设(用人)单位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一、物理因素接触水平分析与预测 噪声为拟建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拟建项目主要噪声源有循环水泵、空压机、压缩机、调压设备以及风机等。设备选型时拟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并拟通过基础减振、声源屏障、合理布局等方法对噪声源进行防治;高噪声设备拟通过密闭隔声方式进行声源治理;风机拟设置独立用房,采取消声方式进行降噪,同时独立用房内不设固定岗位,拟采用巡检方式。 类比工程检测结果:工作场所操作工人职业接触噪声8小时加权声级均高于85dB(A),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拟建项目建成后,拟缩减输气运行工在高噪声设备区域的接触时间,使其接触的噪声强度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内。 相比类比工程,拟建项目在采取与类比工程相似的防噪措施后,预测输气运行工接触噪声能够满足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化学毒物接触水平分析与预测 拟建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甲烷、非甲烷总烃等化学毒物的主要途径为设备密闭不严时,各个管道连接点、阀扣可能会逸散甲烷、非甲烷总烃等有害物质,拟建项目在管道敷设阶段,拟加强管道连接处的密闭性,并拟将管道进行埋地式敷设。 类比工程检测结果:类比工程检测的化学毒物包括甲烷、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浓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拟建项目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与类比工程相似,因此预期拟建项目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到化学毒物的程度与类比工程基本相同。综合以上分析,如拟建项目单位完善全面通风和局部排风等防毒设施,保证防护设施运转正常,并对设备设施进行合理布局,预期可将化学毒物的浓度控制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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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补充措施 1.1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加强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派遣工、民工),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规定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的职业健康检查,便于排除患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和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及时调离岗位、治疗和处理。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明确应急药品箱内容物的设置情况。 (2)拟建项目应成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与就近的医院签订医疗应急救援协议。 1.3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拟建项目应定期进行输气管道密闭程度的检测、维护;并做好输气管道防腐作业,防止泄漏。 (2)拟建项目应为室外巡检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巡检人员进行夏季巡检作业时应尽量避免长期接触室外高温时段。 1.4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拟建项目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已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明确具体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名称、毒性、产生原因、危害、应急处置措施等,规定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项目建成后,在有毒物质产生或使用的场所及工人接触毒物作业岗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每年制订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包含员工每年的体检费、职业卫生工作教育培训费、卫生防护设施及维护费、职工上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费、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4)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拟建项目应完善如下6个档案,并分别建立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若有外委给第三方公司的操作工人,企业应对外委单位的相应资质、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进行考察,企业应督促外委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外委企业应告知工人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并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加强工人对职业卫生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 2建议 2.1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建议 (1)建议拟建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加强生产车间防噪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设备不正常运行产生的噪声,保证作业人员免受不必要的噪声侵害。 (2)建设单位应加强噪声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并保证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3)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如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职业病危害的浓度/强度。 (4)如果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产量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也会同时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5)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结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对拟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检查。 (6)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拟建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篇设计。 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建议 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收集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1)拟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应委托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并监督施工单位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2)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应检查其是否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及管理方面的内容。 (3)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建设单位负责人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至少设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158的要求。 (6)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第六章相关内容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7)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8)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9)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10)施工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参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拟建项目的分类属于“交通运输、仓储业”中“(二)管道运输业”,其危害类别为“一般”;结合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接触人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预测等综合分析,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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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一)完善原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及工程利旧分析的内容; (二)细化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操作方式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分析; (三)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与符合性分析与评价; (四)细化潜在急性危害因素识别及其应急救援分析与评价; (五)专家提出的其他个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