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英德市东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 2019-07-30

建设(用人)单位名称 英德市东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清远华侨工业园新材料基地金南一路6号 联系人 陈炜
项目名称 英德市东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年产2.2万吨表面活性剂、6300吨树脂固化剂、5.4万吨助剂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英德市东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07月23日在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60828869H,住所位于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新材料A园瀚和三路7号清远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甲类2车间,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现场调查人员 张小龙 现场调查时间 2018年7月28日 建设(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炜
检测、采样人员 / 检测、采样时间 / 建设(用人)单位陪同人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异丁醇、乙醇、五氧化二磷、氨(尿素加热过程产生)、双氧水、氢氧化钠、丙烯酸、异丙醇、硫酸、氯乙酸、环氧氯丙烷、氯乙酸、三氯氧磷、环己烷、盐酸、二甲苯等。预期接触水平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在项目试运行前应加强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做好作业人员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派遣工、民工),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规定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的职业健康检查,便于排除患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和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及时调离岗位、治疗和处理。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1)加强作业人员的作业规范,减少不必要的噪声产生,工人尽量做到轻拿轻放。机泵、风机等高噪声设置,除基础减振安装外,若现场条件允许,建议加装隔声吸声罩, 降低噪声源强度。
(2)对生产人员集中的值班室等工作场所,应按隔声室设计,应选用较好隔声效果的材料作隔声门,隔声窗应采用双层玻璃,两层玻璃应保持一定的夹角,其厚度应不一致,并应减少门窗缝隙。
(3)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强生产设备的密闭性,严防跑、冒、滴、漏的发生;对产生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设置减震基座,并加装隔离罩/室。
(4)在不影响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减少其接触水平。生产线进行生产作业时,须打开设置的风机加强通风,同时开启局部排风设施进行通风排毒。
3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明确设置的洗眼器、应急撤离通道的设置数量、急救药箱内容物以及化学品存放区域的应急通风设计等。
(2)拟建项目应成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与就近的医院签订医疗应急救援协议。
4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拟建项目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已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明确具体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名称、毒性、产生原因、危害、应急处置措施等,规定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项目建成后,在有毒物质产生或使用的场所及工人接触毒物作业岗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每年制订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包含员工每年的体检费、职业卫生工作教育培训费、卫生防护设施及维护费、职工上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费、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方面的专项投资。
(4)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拟建项目应完善如下6个档案,并分别建立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若有外委给第三方公司的操作工人,企业应对外委单位的相应资质、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进行考察,企业应督促外委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外委企业应告知工人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并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加强工人对职业卫生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补充现有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概况,补充地埋储罐卸料、储罐及反应釜清洗的操作方式内容;
(二)按生产单元分别开展防尘、防毒、防噪、防高温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
(三)针对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提出种类和技术参数,完善内容,开展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
(四)详细列出不符合项汇总,分析不符合项的原因;
(五)专家提出的其他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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